廊坊一女子因与被执行人姓名同音,屡遭传唤调查
繁体近日,河北省廊坊市的颜女士向记者反映,因其身份信息被错列为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两年内多次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核查、传唤,甚至在其多次澄清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仍携民事判决书到其工作单位调查。颜女士认为广阳区法院工作人员执行程序违法,并对其身心、名誉造成损害,其通过多种方式投诉,并要求执行局就该事致书面道歉函,对方也未作出回应。
颜女士表示,她均不认识该案的原告张某丽和被告闫某,也无法与该二人取得联系。5月31日,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该院执行局局长孙某,其表示,不方便电话沟通。因法院方面未提供相关联系方式,记者亦无法与原告张某丽和被告闫某取得联系。
颜女士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短信聊天记录
“我根本就不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法院却反复找我核实身份,甚至带着民事判决书到我单位调查,不仅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颜女士说,她不认识被执行人闫某,去年她首次接到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称其涉及张某丽起诉解某波、闫某的经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300万元),她便及时澄清了自己与被告人闫某名字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前六位也不一致,自己也非廊坊市本地户籍。但此后一年间,法院仍通过电话、短信及挂号信(传票)多次联系自己,她因传票姓名与实际不符而拒收。
2025年4月,事件进一步恶化。4月7日,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赵姓工作人员短信通知颜女士参与调解,颜女士第一时间回复信并电话联系,证明自己并非该案被执行人,工作人核实信息并确认,表示以后不会再打扰。到了23日,两名执行局工作人员携带民事判决书至颜女士工作单位,通过办公室人事科联系其领导核查身份,领导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非颜女士本人。
颜女士质疑,广阳区人民法院从立案到执行始终未严格审查证据。她告诉记者,案件与自己无关,但在反复核实信息后,对方仍带着民事判决书到自己的工作单位,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颜女士称,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及的法院在处理原告诉讼时应遵循的审慎原则相悖,是执行程序违法,存在工作失职。
颜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多段与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姓局长和王姓法官的通话录音显示,法院认为他们的工作没有错误,信息由案件原告张某丽提供,称核实身份是必要流程,并称颜女士应该主动到法院现场澄清。执行局孙局长还表示,该事涉及法院多部门,将转交政治部和督察室处理。颜女士在通话中表示,不接受个人口头道歉,其提出的"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对此事件向我个人及单位致书面道歉函,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的诉求也未得到回应。
记者了解到,颜女士先后通过拨打12368廊坊法律投诉热线,向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举报,并给广阳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留言的方式进行行政投诉,目前的状态仍处于"办理中"。近日,颜女士已通过律师展开民事诉讼,起诉张某丽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记者就相关事宜致电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对方称不了解具体情况,需向领导请示,暂不通过电话反馈。记者随后多次尝试联系该院执行局局长孙某,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网评:法院“找错人” 司法为民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2025年5月31日,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北省廊坊市颜女士因姓名与被执行人同音,被法院反复传唤、调查,甚至在其多次澄清后,工作人员仍上门核查,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这一事件看似是“乌龙”,实则是司法程序失范的典型案例。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关,却在执行中屡屡犯错,甚至拒不认错,这不仅损害公民权益,更透支司法公信力。
错误可以理解,但纠错态度不能敷衍。
公民因姓名相近被误列为被执行人,并非孤例。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偶有发生,关键不在于是否犯错,而在于如何纠错。颜女士在首次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澄清身份差异,并提供身份证信息佐证。然而,法院仍多次传唤,甚至在确认错误后,仍派人前往其单位调查,导致其名誉受损。这种“宁可错查,不可放过”的做法,暴露出部分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面对投诉,法院工作人员竟称“需当事人亲自到场澄清”,将纠错责任完全推给无辜公民。倘若每一次司法失误都要公民耗费时间精力自证清白,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司法权威源于严谨,而非强权。
法院执行工作固然需要效率,但绝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审慎核实当事人身份,避免“张冠李戴”。本案中,颜女士与被执行人姓名仅同音、身份证号不同、户籍地不一致,如此明显的差异,法院竟在多次核查后仍未发现,其工作疏漏可见一斑。
更严重的是,法院工作人员携带判决书前往颜女士单位调查,客观上已对其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即便最终确认“找错人”,这种公开调查的方式,已对当事人名誉权构成侵害。司法执行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侵扰,而非滥用职权,让无辜者“社死”。
纠错与追责,才能重建司法公信。
面对错误,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的态度令人失望——既不公开道歉,也不启动内部追责,仅以“正在办理”搪塞。这种回避问题的做法,只会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司法权威的根基,不仅在于判决的强制力,更在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如果法院自身犯错后不愿担责,又如何要求公民敬畏法律?此案中,颜女士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系统是否就此建立更严格的身份核查机制,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而非制造无端困扰。法院“找错人”事件,看似是程序瑕疵,实则是司法作风问题。唯有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建立纠错问责机制,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否则,类似“颜女士”的遭遇,只会继续上演。
来源:澎湃新闻、潇湘晨报、读听视界
本文初摘录于:2025-06-01,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