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此前报道:发朋友圈被行拘4天,男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云南玉溪元江县居民高光华曾举报,元江县在暑假期间要求学生家长每日必须在手机上完成两次“暑期安全提醒”打卡,引发媒体报道。9月1日,他从当地一名老师口中得知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某被免职,随即联想到打卡事件,遂发布了一条微信朋友圈称:“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某某也免职。”

“朋友圈评论局长被拘”的处罚已撤销,涉事官员职务变动官宣

因为这条朋友圈,高光华被行政拘留4日。元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高光华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局长是因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被免职,并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侵害。

2025年9月1日23时,高光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他诽谤的行为处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高光华一案,但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9月19日,高光华告诉记者,他拒绝签字认罪,且该条朋友圈只有十几人点赞评论,不应达到被拘留的标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他提供的《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显示,他请求确认元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请求向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请求被申请人在全国主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朋友圈评论局长被拘”的处罚已撤销,涉事官员职务变动官宣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元江县公安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使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此,作为代理人也对元江县公安局“有错必纠”的担当和责任表达敬意。

胡磊称,元江县公安局能够主动纠错,这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希望通过该案能提醒各级公安机关,针对涉及公共事件讨论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秉持审慎态度,切实防止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日下午,云南元江县委宣传部官微“热情元江”对外发布的两则“人事事项”信息披露,被评论的官员李某某被免去县教育体育局局长职务,任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胡秀文 唐佳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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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初摘录于:2025-09-21,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