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原副院长李拥军之一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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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434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7J,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某伟。
诉讼代表人王某辰,男,1956年2月9日出生。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3年12月6日被魏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2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4年2月20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玉,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2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马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的诉讼代表人王某辰、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刘晓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0年,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注销,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6日注销,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注销,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邑科”)在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心血管内二科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医疗耗材销售业务直接责任人,某戊公司、上海邑科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403.330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91.78万元。
2、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66.44万元。
3、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238.17312万元。
4、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某戊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394.02万元。
5、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某戊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230.72516万元。
6、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广源利通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62万元。
7、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广源利通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59.58952万元。
8、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丁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26.54万元。
9、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丁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34.062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已主动向魏县监委上交200.2871万元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记录册、使用情况有关资料、关于使用美敦力心脏介入产品和迪玛克心脏介入产品采购金额及数量有关情况说明、产品转配送有关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公司档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马某莹、吴某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军、吴某利、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邯郸润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被告人马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还辩称,审计报告数据欠缺,医院的供货不是我自己,有一部分数据不是我的,核算的成本有问题,我的盈利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刘晓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单位行贿罪名无异议,对涉案金额有异议;被告人马某表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马某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注销,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6日注销,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注销,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邑科”)在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心血管内二科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医疗耗材销售业务直接责任人,某戊公司、上海邑科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403.330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91.78万元。
2、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66.44万元。
3、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邑科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238.17312万元。
4、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某戊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394.02万元。
5、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某戊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230.72516万元。
6、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广源利通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62万元。
7、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广源利通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59.58952万元。
8、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丁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126.54万元。
9、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丁公司在向某某二院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告人马某给予时任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34.062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已主动向魏县监委上交200.2871万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主体身份证据
1.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马某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户籍信息。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清算报告、注销核准通知书等书证。
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二院)出具李某军、王某乙、吴某利任职文件、干部任务审批表及分工材料等书证。
二、单位行贿事实的证据
第一起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某戊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通过马某向某某二院副院长李某军行贿人民币674.34万元的证据
第一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受贿人李某军供述节录
2014年6月马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二院)心内科导管室找到我,说他所在的公司代理着美敦力品牌的支架和球囊,有某某二院的厂家授权,支架和球囊是在医院系统目录里边的产品,可以直接点击使用,还说了美敦力支架的性能、价格、优点等。我之前对美敦力支架的情况就有所了解,就同意某乙公司代理的美敦力支架和球囊进入心内四科使用了。并且我们商定好了回扣比例,美敦力支架每条回扣5000元,球囊单价在4000元以上时,每条回扣是1000元,单价低于4000元时,每条回扣是800元。
某甲公司向心内四科供应美敦力支架等医用耗材的,我记不清楚了,以某某二院微机系统里记载的数据为准吧。
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四家公司和心内四科的业务都是马某全权负责,他应该是这四家公司的经理吧。
2.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四科主任刘素云证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记录册、使用情况材料、某某二院出具关于内一科、二科、四科使用美敦力心脏介入产品和迪玛克心脏介入产品采购金额及数量有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第二组、向李某军给付财物的证据
1.受贿人李某军供述节录
马某的公司向心内四科销售的医用耗材中,美敦力支架每条回扣5000元,球囊单价在4000元以上时,每条回扣是1000元,单价低于4000元时,每条回扣是800元。其他的医用耗材配件都没有回扣。
经我计算,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收到美敦力支架和美敦力球囊回扣款共计674.34万元,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的包装一般用牛皮纸文件袋、档案袋等袋子装着,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我收到回扣款以后部分支出使用了,部分存到银行卡,主要是我的银行卡、我爱人苏便苓的银行卡,还有在我手里保管使用的我女儿李亚璐的银行卡,一般都是我去银行存的现金,剩余的仍以现金的方式在家放着。
2.被告人马某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李某军及其妻子、女儿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第二起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某戊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通过马某向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行贿人民币66.44万元的证据
第一组、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受贿人王某乙供述节录
2019年东院区心内一科开始大量使用美敦力支架、球囊,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东院区心内一科使用美敦力支架每个回扣5000元,使用了130个,回扣一共是650000元;美敦力球囊每条回扣800元,使用了18条,回扣一共是14400元。马某一共给了我66.44万元医用耗材回扣。2019年之前马某没有给过我回扣。
某乙公司的名称我不知道,我印象中只知道他是美敦力支架、球囊的业务员。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记录册、使用情况材料、某某二院出具关于内一科、二科、四科使用美敦力心脏介入产品和迪玛克心脏介入产品采购金额及数量有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第二组、向王某乙给付财物的证据
1.受贿人王某乙供述节录
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四家公司向
心内一科销售的医用耗材中,美敦力支架每个回扣5,000元,美敦力球囊每条回扣800元。
经我计算,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收到美敦力支架和美敦力球囊回扣款共计66.44万元,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除了用于科室的开支外,我把其余的回扣款在科室按照比例系数给科室医生进行分配,我自己分得的款项我不定期的存到了我个人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卡里了,用于日常开销、购买保险等开支了。
2.被告人马某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王某乙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第三起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某戊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通过马某向某某二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行贿人民币662.5502万元的证据
第一组、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1.受贿人吴某利供述节录
我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心内五科工作时就认识马某,他当时负责送货,做的就是美敦力的支架。2013年2月,我任东院区心内二科主任之后,马某来科室找我,希望我们科室可以使用美敦力支架、球囊以及迪玛克品牌的心脏介入耗材,马某当时给我说使用美敦力支架、球囊都有不同的回扣款。2013年6月我科室开始开展手术后,在冠脉介入治疗术中就开始使用美敦力支架、球囊。并且我们商定好了回扣比例,每个支架回扣金额是5000元,支架降价后回扣有变化,相应的减少一些。球囊每条回扣金额是800元,迪玛克品牌的耗材回扣比例是20%。
某乙公司的名称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美敦力支架、球囊和迪玛克心脏介入耗材的代理商。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记录册、使用情况材料、某某二院出具关于内一科、二科、四科使用美敦力心脏介入产品和迪玛克心脏介入产品采购金额及数量有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第二组、向吴某利给付财物的证据
1.受贿人吴某利供述节录
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四家公司向心内二科销售的医用耗材中,每个支架回扣金额是5000元,支架降价后回扣有变化,相应的减少一些。球囊每条回扣金额是800元,迪玛克品牌的耗材回扣比例是20%。
经我计算,2013年7月至2020年12月,收到美敦力支架和美敦力球囊、迪玛克心脏介入医用耗材回扣款共计662.5502万元。
马某大概两三个月左右给我送一次回扣,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的包装一般用牛皮纸文件袋、档案袋等袋子装着,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回扣款除了用于科室的开支外,我把其余的回扣款在科室按照科室医生工作情况进行分配,我自己分得的款项我不定期的存到了我个人的中国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卡里了,用于日常开销、购买保险和理财、转存定期等开支了。
2.被告人马某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吴某利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三、量刑及综合证据
1.魏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及通知书、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邯郸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等相关文书。
2.马某在调查期间认罪材料、忏悔书、马某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王某甲、马某莹、吴某伟的证言。
4.马某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马某作为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实际控制人,对单位实施行贿负有直接责任,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对其量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贸易商行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287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栗桂海
审 判 员
刘钰娜
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洪顺

李拥军
1985年河北医学院医学系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1985年8月至1987年8月在河北职工医学院内科工作,住院医师。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在河北医科大学心血管病专业完成硕士课程,获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完成博士学位课程,获博士学位。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在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2010年9月任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副院长、第二临床医学院副院长。
曾担任社会重要职位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中青年委员
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学会委员
卫生部冠脉介入培训基地导师
中华医学会河北省心脏起搏与电生理分会副主委
中华医学会河北省心血管病分会委员兼秘书
《中华高血压杂志》、《江苏医科大学学报》、《临床荟萃》审稿人
石家庄市医学会心血病分会常委
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来源:职务犯罪专业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