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胖东来招聘刑满释放人员:20个名额背后释放的社会善意
繁体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就在几天前,胖东来的一则招聘信息悄悄登上热搜。创始人于东来在社交平台宣称,新乡第三家胖东来开始进入招工阶段,预计招聘约1000人,其中20%的岗位提供给退伍边防军人,另有2%的岗位留给有犯罪前科的刑释人员。此举一出即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也收获不少赞誉,认为该公司真正做到了人性化管理,且为整体社会做了良好示范。
01
为何会对有前科者产生社会偏见?
事实上,如何实现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的社会复归,一直是近年来法律界热议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界始终在呼吁,即使是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其人格尊严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这些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且应尽力使其不受歧视。
另一方面,我国犯罪和违法的附随效果过于严苛,始终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领域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附随效果,不仅表现为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都对有犯罪和违法前科者的从业资格和行为自由进行广泛的限制。
这些限制性影响,甚至还会殃及有犯罪和违法前科的家人亲属。典型的例如,我国公民在就业、入学和参军时都会面临政审考察,而政审时一般都会考察被政审人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如果其有违法和犯罪前科,就极有可能影响甚至剥夺被政审人的入学、就业、入伍、入党等权利或资格。故而,所谓“政审查三代”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制度上的区别对待,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这些有违法犯罪前科者同样在社会饱受歧视嫌恶和精神羞辱。法律在此也出现了明显撕裂,即我们一方面呼吁平等对待所有人,其中当然包含有违法犯罪前科者;另一方面却对这些人的社会复归设置了重重障碍,一个人一旦违法犯罪,几乎就相当于终身被贴上了劣迹标签。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上述问题已经在法律上被广泛关注,法律工作者也尝试不断推进对严苛的犯罪和违法附随效果的废除,但这项工作却同样遭遇质疑。
质疑的原因,又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如果将违法和犯罪的附随效果彻底废除,那是否意味着违法和犯罪的成本太低,对于那些遵纪守法、身家清白之人是否不够公平;
其二,在一般人的认知里,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都是道德感更低,法治意识也相对淡漠的人,这些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更大,所以即使刑满释放也应该严加防范,由此才能确保其他公众的安全;
其三,很多违法犯罪似乎都有很强的成瘾性,典型的就是猥亵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不对这些人进行严加防范势必会影响未成年人等更弱势的群体;
其四,限制违法犯罪人员及其家人亲属考公、参军,也是因为这些工作岗位对个人道德的要求更高,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他们的子女已从其犯罪中获利,如果允许其考公参军,对于其他没有权势依傍的普通人而言同样也不公平。
只要将犯罪附随效果废除,可能就会让人不再有所忌惮而随意违法,这样的担忧,本质上仍旧是被重罚重刑主义观念所支配。他们所倾向的,也仍旧是用极端严苛的惩罚来杜绝犯罪。
但是,“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的重刑重罚观念,不仅已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过罚相当”原则严重抵牾,而且也早被证明无益于遏制犯罪。因为若仅因一次小错小过就被彻底推向社会对立面,反而会让行为人丧失希望,破罐破摔,酿成更严重的犯罪。
而且,“一人有过,殃及全家”的连坐思想,背后更是掩藏着现代文明绝不能容忍的血统观念,其本质又与根据出身、家庭、种族、性别等因素而对个人进行区别对待和社会资源的恣意分配没有任何区别,也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彻底悖离。
总之,那些担忧若不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进行持续乃至终身惩戒就会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的观点,无视了法律已为这些违法犯罪者设定了符合其违法情节的惩罚。换言之,他们已经承受了与其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成本,也为自身过错付出了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代价;倘若再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毋宁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严重贬损。
02
对有前科者的社会偏见错在哪?
在大众的一般认知里,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道德感就一定更低,但这个认知并不一定就是对的。现实中,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原因相当复杂,的确有因为道德感欠缺的或法治意识淡薄的,但还有数量众多的违法犯罪者仅仅就是因为无聊、无知、怠惰、疏忽甚至是意气用事就酿成悲剧。甚至,很多人的行为被归入违法犯罪还有法政策的因素,典型的例如这几年高居犯罪排行榜前列的醉驾以及帮信犯罪。
而且,统计数据已经显示,我国近年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已占刑事生效判决总人数的85%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迈入“轻罪时代”,也因此,被贴上犯罪标签的大多都不再是大众刻板印象里的“罪大恶极之人”。与犯罪相比,那些仅因治安违法就被终身标注的行为人,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程度”都更低。
所以,完全不区分违法犯罪的情形缘由就一律重罚重刑,甚至让这些人终身都背负违法标签,无疑也与我们朴素的道德伦理不相符合。
而认为只要行为人曾有违法犯罪的经历那么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就更大的认知,也是并无科学依据佐证的刻板偏见。但也因为这些偏见,总让大众倾向于将这些有违法犯罪前科者彻底隔绝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而不再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这种偏见和倾向,在本质上又几乎和人类在过去因对于很多疾病缺乏认识就倾向于对那些病患贴上道德有亏的标签,进而使其不断被污名和孤立,甚至加剧了整体社会对这些群体的恐惧、排挤和否定都没有太大差异。
既然所谓“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更大”的认识毫无确据,再不断强化这些观念,并以此为由对这些人强加社会歧视,也就在法律上无法证立,更该被整体社会所摒弃。
最后,强调很多违法犯罪都有成瘾性,甚至是犯罪人员的子女已从其犯罪中获利,所以要剥夺其再获益的机会,也是犯了以偏概全的认识错误。
在数量众多的违法犯罪中,真正有科学依据证明有成瘾性的可能并没有多少,法律也已对这些易成瘾性的违法犯罪者进行了特别预防。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已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而认为犯罪人员的子女已从其犯罪中获利,故要剥夺其考公参军的机会,由此通过犯罪牵连来对此前的连惠进行纠偏的想法,也是将所有的犯罪都想象成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型犯罪。但事实是,这类犯罪在犯罪总量中占比并不多,大多数犯罪都是由普通民众,甚至是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的人所实施。
更进一步,认为只要父母是违法犯罪人员子女就一定无法胜任公务员工作的想法,同样是将公务员工作与其他工作进行了区别对待,认为这种“特权岗位”绝不能由身家不清白者所染指。但是,在这种倾向背后,又有多少是真的为了确保公务履行的圣洁性,更多的或许只是为了避免他人跟自己竞争这些岗位罢了。
记得电影《哪吒》里,申公豹有句台词是“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任你怎么努力都休想搬动”。在推动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附随效果的过程中,让人感受最深的也是,要克服法律上的歧视不易,要改变人心的偏见更难。我们都倾向于禁锢在自己的认知里,往前踏出一步都不容易,但若可以基于朴素的同理心试想,自己恰恰就是那个被命运随机抽取的倒霉蛋,又会如何期待他人的目光和对待呢?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该为胖东来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的20个招聘名额点赞,它虽似星星之火,却已为打破偏见做出了勇敢垂范,也为那些有违法犯罪前科者传递了来自社会和他人的接纳和善意。仅凭这一点,这20个名额也该被作为这个企业的“标签”而获得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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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风声
本文初摘录于:2025-08-20,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