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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堰塘女尸:错误的起点

1994年初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空气中还弥漫着冬日的寒意。1月20日,对于28岁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来说,是人生彻底脱轨的开始。他的妻子张在玉,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这一天傍晚后,再无踪影。

佘家与张家发动了所有亲戚朋友,寻遍了镇子周边的角落,却一无所获。焦虑在时间里发酵,逐渐演变成了猜疑。由于张在玉患病,夫妻间时有口角,加上一些关于佘祥林感情生活的风言风语,怀疑的矛头开始悄悄指向这个年轻的丈夫。在那个法制观念尚显朴素的年代,“丈夫害了病妻”的剧本,似乎比“精神病患者自行走失”更符合一些人想象的逻辑。

命运的残酷玩笑,在近三个月后上演。

1994 年 4 月 11 日清晨,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薄雾尚未散尽,村民在村头堰塘发现一具浮尸。尸体高度腐败,面部浮肿变形,衣物黏连在肿胀的肢体上,只能勉强看出是名女性。接到报案的京山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时,堰塘边已围起一圈村民,议论声随着春风散开。

时任马店派出所治安员的佘祥林,此时正在 10 公里外的单位整理巡逻记录。他不会想到,这具无名女尸将彻底摧毁他的人生。三天前,他还在四处张贴妻子张在玉的寻人启事 ——1993 年 1 月 20 日,患有精神抑郁的张在玉从机械厂宿舍失踪,留下年仅 5 岁的女儿佘梅(化名)。

法医初步尸检后,并未提取指纹或进行血型鉴定,仅记录了死者的大致身高、体型与发型。当天上午,张在玉的哥哥张友生被通知认尸,他隔着老远看了一眼,又翻了翻尸体身上的衣服,迟疑地说:“发型像我妹妹,但衣服不是她失踪时穿的。” 此时,另一家失踪人口的亲属也赶到现场,却被民警以 “先到先认” 为由挡在一旁。

下午两点,距发现尸体仅 6 小时,京山县公安局作出结论:死者系张在玉。这个未经技术验证的判断,成为冤案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当时就觉得不对劲,尸体都烂成那样了,怎么能凭一眼就认定?” 多年后,参与认尸的村民回忆道,“但没人敢跟警察较真。”

“就是他!肯定是佘祥林干的!” 悲愤的家属将失去亲人的痛苦,全部转化为对佘祥林的指控。这具无名女尸的身份,在一种非理性的指认下,被“确定”了。

第二章 十日炼狱:被迫的 “认罪”

1994 年 4 月 22 日,佘祥林刚回到家准备给女儿做早饭,两名民警便堵住了家门。“你妻子的尸体找到了,跟我们走一趟。” 冰冷的手铐铐住手腕时,他怀里的佘梅吓得大哭,伸手去抓爸爸的衣角,被民警轻轻推开。

审讯室的白炽灯昼夜不熄,佘祥林的噩梦由此开始。“他们让我交代杀妻经过,我说我没杀,就被扇耳光。鼻子被打破三次,血顺着下巴流到胸口,干了又结疤。” 多年后他在狱中写下的申诉材料里记录着,更惨烈的折磨还在后面:连续三天三夜不让睡觉后,他开始出现幻觉,眼前总浮现女儿哭泣的模样;第六天夜里,他被摁进装满冷水的浴缸,头反复被按入水中,呛得肺里火烧火燎;还有一次被带到郊外山庄,在威胁与毒打下被迫 “回忆” 作案过程。

为了逼他认罪,审讯人员采用 “车轮战”,每班两人轮流讯问,佘祥林每天只能吃两顿冷饭,渴了只能喝几口自来水。

据佘祥林回忆当时接受审讯时受到的待遇:

他被要求长时间保持特定姿势,如蹲马步,直至虚脱。

轮番审讯,不允许睡觉。当他困倦到极点时,审讯人员会用冷水泼脸、用强光照射眼睛。

审讯人员不耐其烦地“启发”他作案细节,甚至直接告诉他:“人就是你杀的,你把过程讲出来,态度好就能从宽处理。”

“我说我不知道怎么杀的,他们就提示我‘用石头砸头’‘用蛇皮袋沉尸’。” 佘祥林后来对记者展示着身上的伤疤,“你看看我这手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腿上全是旧伤。当时只想快点结束这种折磨,哪怕是死。”

在极度疲惫和痛苦中,佘祥林的精神防线崩溃了。他开始按照审讯者的暗示,编造杀妻的经过。他先后给出了几个完全不同的作案版本——用石头砸死、用棍子打死、推进水塘淹死……他的口供漏洞百出,与现场勘查结果多处矛盾。例如,他供述的作案工具,始终无法找到;他描述的弃尸路线,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审讯人员画好的 “行走路线图” 上,佘祥林机械地摹仿着签名;面对空白的 “指认现场记录”,他被架着胳膊在堰塘边指了个随意的位置。当被问及作案工具时,他先说木棒,后说菜刀,最后在提示下改成 “随处可见的石头”—— 事实上,警方始终未找到任何凶器。10 天 11 夜后,他在四份内容矛盾的供述上签了字,杀人动机被写成 “因外遇杀妻”,而张在玉后来坦言:“我们从没有因为外遇吵架,矛盾都是经济问题。” 更荒唐的是,警方对这些漏洞百出的供词,竟归结为佘祥林 “反侦察能力强”。

但这一切,在当时都被忽视了。一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相矛盾的口供,成了案件中“最有力”的证据。

1994 年 4 月 28 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 月 28 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第三章 三次审判:证据不足但有权力干预,亡者归来才真相大白

一审:死刑判决

1994 年 10 月 13 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官宣读的 “作案细节” 堪称戏剧化:“1994 年元月 20 日晚 10 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瓜棚关起来。次日凌晨,谎称妻子出走,拿着手电筒、麻绳和毛裤出门,在池塘边用石头猛击妻头部,用绑着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其沉尸,次日烧毁衣物。”

佘祥林当庭翻供,扯着嗓子喊:“这些都是他们打出来的!我没有杀人!” 他的辩护律师当庭出具两份关键证据:一是两名村民证实,张在玉失踪当晚,佘祥林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一直在外寻人,两次搭乘过路汽车,司机可作证;二是天门市村民倪乐平出具的证明,称见过一名京山口音的张姓精神病妇女,与张在玉特征吻合。

但法官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当辩护律师指出 “尸检未做 DNA 鉴定,衣物与失踪时不符” 时,公诉人以 “家属已认尸” 搪塞。更致命的是,那份 “沉尸处提取蛇皮袋” 的笔录,后来被查明是伪造的 —— 提取时间比佘祥林 “交代” 时间早了五天。最终,法院采信了矛盾的口供与伪造笔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疑点重重,发回重审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展现了他们的专业与审慎。他们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存在“五大疑点”:

1.  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

2.  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3.  作案工具去向不明。

4.  仅凭口供和家属辨认定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

5.  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5 年 1 月 10 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 20 号刑事裁定,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此时张在玉的亲属组织了 220 名群众签名上书,堵在法院门口高喊 “杀人偿命”,要求 “从速处决佘祥林”。

地方政法委的协调会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

1997 年 10 月 8 日,荆门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面对省高院提出的未查清疑点,会议决定 “降格处理”:因行政区划变更,案件从荆门市检察院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由基层法院审理以降低量刑标准。

(补注:1997 年 10 月 8 日的协调会细节)

1997 年 10 月 8 日的协调会,实际是在京山县检察院的会议室召开的,这场决定佘祥林命运的会议从下午两点持续到傍晚六点,参会者包括荆门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院院长,以及京山县公检法 “三长”,时任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刘想中担任记录员。

会议的导火索是一场 “案卷流浪记”:湖北省高院 1995 年发回重审后,原荆州地区中院两次将案卷退回荆州检察分院,恰逢 1996 年湖北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划归荆门市管辖,荆州检察分院便以 “区划变更” 为由,将案卷直接邮寄给京山县政法委 —— 这完全违反了刑事案件移交的法定程序。京山县政法委不愿接手这个 “烫手山芋”,因为按事先协商,1997 年前的案件仍归荆州管辖,双方僵持数月,导致佘祥林超期羁押近两年。

“当时谁都清楚证据不足,” 一名参会的京山县法院法官后来透露,“但放了怕死者家属闹,办错了怕担责任,只能找政法委协调。” 协调会上,有人提出 “按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但立刻被反驳:“220 人签名上书,放了就是对群众不负责。” 最终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拍板:“降格处理,判有期徒刑,既平息民愤,又避免错放风险。” 会议明确了 “三步走” 方案:由京山县检察院以轻罪名起诉,京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荆门市中院终审维持,彻底避开可能再次发回重审的湖北省高院。

这个决定让案件承办人、荆门市中院法官熊道瑜陷入两难。他阅卷后当即提出 “证据链断裂,应退卷”,却被领导告知:“退卷会成积案,公安局没法交代,按协调会精神办。” 多年后,荆门市中院纪检组长赵祖武坦言:“这就是用行政协调代替司法独立,公检法成了‘利益同盟’,法律公正让位于稳定压力。” 而此时的佘祥林,还在看守所里抄写《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启示》,工工整整抄了 5 页的 “无罪推定原则”,终究没能救自己。

1998 年 3 月 31 日,京山县法院再次开庭,这次起诉罪名竟从 “故意杀人罪” 悄然改为 “故意伤害罪”—— 却未说明伤害如何导致死亡。6 月 15 日,法院作出判决: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决书中仍沿用原罪名),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他再次上诉,9 月 22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接到判决那天,我在号子里哭了一整晚。不是怕坐牢,是不甘心被当成杀人犯。” 佘祥林后来回忆。

石破天惊——“亡者”归来

再审:死妻归来后的当庭无罪

时光流逝,转眼到了2005年。

3月28日,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山东省枣庄市的一个村庄里,一个名叫张在玉的妇女,在离家流浪十余年后,终于想起了自己的根在湖北京山。在现任丈夫的陪伴下,她踏上了归乡之路。

当她活生生地站在雁门口镇的乡亲们面前时,整个小镇,乃至整个中国的司法界,都为之震惊。

“张在玉没死!”

“佘祥林是冤枉的!”

这个消息像一颗炸雷,瞬间传开。媒体闻风而动,佘祥林案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

原来,当年张在玉精神病发作,迷迷糊糊中爬上一辆运煤的火车,一路流浪到了山东。后来病情好转,便在山东落脚,与当地一名男子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她对自己“被死亡”并引发一场巨大冤案的事,浑然不知。

她的归来,以最直接、最戏剧性的方式,证明了佘祥林的清白。所有的口供、所有的指认、所有的判决,在这位“死者”面前,都成了无比荒唐的笑话。

2005 年 3 月 28 日,张在玉归来的消息传开后,3 月 30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4 月 13 日上午 9 点,京山县法院再审开庭,法庭挤满了记者与村民。

审判长首先宣读再审决定书,随后进入举证环节。公安机关当庭出示 DNA 鉴定报告:“经比对,2005 年 3 月 28 日返回京山的张在玉,与佘祥林之女佘梅存在亲生母女关系,确认系 1994 年失踪的张在玉本人。” 这一证据直接推翻了原审 “被害人已死亡” 的核心事实。

检察官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承认 “原审指控事实失实”。辩护律师补充提交了佘祥林在狱中的近千份申诉材料,以及当年被压制的倪乐平证言。法庭仅休庭 15 分钟,审判长便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听到判决的瞬间,佘祥林愣在被告席上,眼泪突然涌出。他转身望向旁听席,父亲佘树生拄着拐杖站起来,嘴唇颤抖着说不出话;女儿佘梅走过来,轻轻抱了抱他,这是 11 年来父女俩第一次亲密接触。此时,距他被关押已整整 3995 天。

第四章 家破人亡:申诉路上的血泪

母亲:含冤而死的抗争者

佘祥林被抓后,母亲杨五香始终坚信儿子清白。这个没读过书的农村妇女,把佘祥林的申诉材料抄了几十份,揣在怀里走遍了京山、荆门的政法机关,逢人就喊 “我儿子是冤枉的”。1995 年,她听说天门市有人见过张在玉,连夜赶去找到倪乐平,拿到了那份关键的 “良心证明”。

这份证明却给她招来横祸。京山县公安局以 “妨碍公务” 为由将她拘留,在看守所里关押了 9 个月。“他们逼我承认证明是假的,说只要翻供就放我出去。” 杨五香后来对家人说,她宁死不松口,在看守所里被折磨得又聋又瞎,头发全白。

1996 年春,家人凑了钱才将她保释出来。走出看守所时,她瘦得只剩一把骨头,连亲生儿子都认不出来。回家后,她整日坐在门槛上,望着村口喊 “祥林要回来”,三个月后咳血而死,死前还紧紧攥着那份证明的复印件。佘祥林直到出狱后,才在母亲坟前磕了三天三夜的头,哭着说 “儿子对不起你”。

兄长:被摧毁的人生

大哥佘锁林原是何场村治保主任,还是中共预备党员,家庭和睦。弟弟蒙冤后,他放下工作全力申诉,却在 1995 年被以 “包庇罪” 拘留 41 天。“在看守所里,他们让我劝弟弟认罪,我说他没罪,就被关在小黑屋里。” 佘锁林后来回忆。

出狱后,他的治保主任职务被撤,预备党员资格被取消,村里到处传着 “杀人犯哥哥” 的流言。为了养活家人,他只能去雁门口镇邮政局做投递员,月收入仅千元。二哥佘贵林不堪忍受村民歧视,举家搬到深圳打工,多年不敢回村;四弟佘梅林也出走广东,逢年过节只敢偷偷给父亲打电话。

女儿:被剥夺的童年

佘祥林入狱时,女儿佘梅才 6 岁。她原本成绩优异,却因为 “杀人犯的女儿” 这个标签,在学校被同学打骂、孤立。“他们往我书包里塞泥巴,说我爸爸是凶手。” 佘梅后来坦言,初一时她被迫辍学,14 岁就跟着同乡去东莞打工,在电子厂每天工作 12 小时,住着 8 人一间的宿舍。

她曾整整 8 年不跟父亲联系,甚至拒绝探监。“那时候我恨他,觉得是他毁了我的生活。” 直到佘祥林出狱后,看到父亲身上的伤疤和母亲的坟,她才明白一切都是冤案。父女俩在坟前抱头痛哭,佘梅说:“爸,我对不起你。” 但那些被耽误的学业、被偷走的童年,再也无法挽回。

证人:坚守正义的代价

出具 “良心证明” 的倪乐平,时任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1994 年 12 月,他刚写完证明,京山县公安局民警就找上门,以 “作伪证” 为由要抓他。他被迫躲到荆州近 3 个月,不敢回家。

他的妻子聂麦清更惨,被直接关进京山县看守所,遭受严刑拷打,甚至被逼到自杀。儿子在粮管所上班,听说公安机关要抓他,也外出躲避了 3 个月。证明上签字的另外 4 名村民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均以 “包庇罪” 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直到 2005 年冤案平反,倪乐平一家才获得 2.5 万元国家赔偿,但多年的恐惧与创伤难以愈合。

第五章 追责与赔偿:迟到的正义

办案人员的处理结果

2005 年 4 月,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就佘祥林冤案作出批示,要求荆门市委政法委督办纠错追责。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迅速成立,对当年参与办案的公安、检察、法院人员展开审查。

经调查,京山县公安局多名民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其中直接实施殴打、体罚的 3 名民警被开除公职,2 名负责人被撤职;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因未依法审查证据、草率起诉,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 5 名法官,因枉法裁判被停职检查,其中 2 名终审法官被调离审判岗位。但由于当时法律对司法人员追责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为佘祥林家人心中的遗憾。

正如佘祥林自己所说:“无论怎么追责,我失去的十一年也回不来了。”

国家赔偿的协商与争议

2005 年 5 月 10 日,佘祥林在代理律师周峰的陪同下提交赔偿申请,最初的 437.13 万元诉求明细里,除了人身自由赔偿金,还包括母亲杨五香的丧葬费 1.2 万元、兄长佘锁林的误工费 3.8 万元、女儿佘梅的教育损失费 20 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 万元 —— 这在当时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堪称 “天价”。

第一轮协商在 6 月 17 日破裂。荆门市中院拿出 1994 年《国家赔偿法》,明确表示 “精神损害不赔,家属损失不属赔偿范围”,仅同意按每日 63.83 元标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 25.59 万元。佘祥林拍案而起:“我妈被折磨死,女儿辍学,这不是你们造成的?” 谈判陷入僵局,佘锁林在会后对记者说:“他们把法律当挡箭牌,却不提当年怎么违法办案的。”

转机出现在 8 月 31 日的四方协调会。参会的除了佘祥林父子、律师,还有荆门市中院、京山县政府、雁门口镇政府的领导。这次谈判不再纠结 “法定赔偿”,转而探讨 “补助 + 赔偿” 的折中方案。京山县政府代表率先表态:“公安局愿意补偿 23 万元,涵盖家属损失和精神伤害。” 雁门口镇政府随后跟进:“给 20 万元生活困难补助,帮你重新立足。” 作为交换,荆门市中院要求佘祥林放弃对法院的其他诉求。

谈判的关键在细节拉锯:佘祥林坚持要在协议中写明 “23 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公安局代表坚决反对,最终达成妥协 —— 协议表述为 “一次性补偿款,涵盖家属丧葬、误工及其他相关损失”。关于 1100 元无名女尸安葬费的归属,双方也争了半小时,最终确定纳入法院赔偿款,由佘祥林代为支付给殡仪馆。

经过多次协商,当年 9 月 2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决定支付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 256994.47 元(按当时每日赔偿金 63.83 元计算,3995 天共计 255894.47 元,后补增 1100 元)。

9 月 2 日下午,佘祥林在兄长佘锁林、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领取赔偿款。荆门市中院特意安排法官和财务人员陪同去银行开户,25.69 万元赔偿金当场到账,加上此前雁门口镇政府支付的 20 万元补助,当天实际到账 45.69 万元。面对镜头,佘祥林握着存折说 “满意”,但私下对律师说:“不是满意钱,是不想再耗了,爸和女儿等着吃饭。” 他当场撤回了国家赔偿申请,这场持续四个月的谈判终于落幕。

10 月 27 日,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及其父亲佘树生、兄长佘锁林等 6 人达成协议,赔偿 23 万元,其中包含家人的丧葬、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损害等损失。此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给予 20 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最终,佘祥林一家累计获得 70 余万元赔偿与补助。

钱,或许能弥补物质上的损失,但永远无法抚平心灵的创伤。那个曾经健康的青年,出狱时一身病痛,精神世界更是千疮百孔。

“这些钱买不回我 11 年的自由,买不回我妈的命,买不回我女儿的童年。” 佘祥林拿到赔偿款时说,但他还是接受了,“我得养老人和女儿。” 这笔赔偿案成为中国国家赔偿史上的标志性案例 —— 法院首次在法定赔偿外通过协商机制给予补助,为 2010 年《国家赔偿法》增设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重生之路:饭馆里的日常

2005 年 4 月,张在玉与佘祥林通了一次电话。“你一定要撑下去,还记得你高烧 40 度坚持上班吗?” 她在电话里说,“那时候你就‘死’过一次了,这次一定能挺过来。” 佘祥林握着电话流泪,说了句 “我很好,你也保重”。后来,张在玉回到山东与丈夫范某生活,佘祥林则留在湖北,用赔偿款开了家小饭馆,父女俩慢慢修复关系。

2005 年 10 月,佘祥林用赔偿款在雁门口镇主街租了间 30 平米的门面,开了家 “祥林餐馆”。开业第一天,他凌晨四点就去菜市场挑菜,手抖得拿不稳秤 ——11 年的牢狱让他左手食指第一节坏死,连握笔都费劲。妻子张在玉托人送来一床棉被,附了张纸条:“好好过日子,别记恨过去。”

餐馆主打家常菜,荆门市的记者常来光顾,慢慢帮他攒起口碑。有次客人问起 “杀妻案”,佘梅刚要反驳,被佘祥林拉住:“过去的事,不说了。” 他给自己定了规矩:不主动谈冤案,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每天晚上给 80 岁的父亲洗脚。为了弥补女儿,他逼着佘梅去读夜校,“你初中都没毕业,爸砸锅卖铁也要供你”。2008 年佘梅结婚,他拿出 10 万元嫁妆,婚礼上第一次在众人面前哭了:“对不起女儿,让她受委屈了。”

2010 年,餐馆翻新时,工人在墙缝里发现一张泛黄的申诉材料,是 1998 年他用铅笔写的:“我没杀人,我妈在等我,女儿在等我。” 佘祥林把材料装裱起来,挂在收银台后面,却从不让客人细看。有次司法所组织年轻干部来参观,他指着材料说:“你们记住,办案子不能图省事,一个错案毁的是几代人。”

2018 年,佘梅带着孩子回镇上定居,餐馆多了个 “小掌柜”—— 三岁的外孙总趴在柜台前喊 “外公”。佘祥林学会了用智能手机,每天刷政法新闻,看到 “疑罪从无” 的案例就转发给当年的律师。他很少再去吕冲村的堰塘,只是每年清明给母亲上坟时,会绕着堰塘走一圈,轻声说:“现在法律严了,不会再有人像我这样了。”

第六章 沉冤昭雪:法治进步的代价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全国对 “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的深刻反思。法学界纷纷撰文指出,佘祥林案暴露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漏洞:一是证据标准过低,仅凭模糊认尸就认定死者身份;二是刑讯逼供取证,口供成为定罪核心证据;三是政法委协调干预司法,导致 “疑罪从轻” 而非 “疑罪从无”。

这些反思直接推动了司法改革:2010 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明确 “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 “疑罪从无” 原则;2010 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新增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正是源于佘祥林案中精神损失无法赔偿的痛点。2020 年 12 月,佘祥林案入选最高法 “国家赔偿法颁布 25 周年 25 件典型案例”,案例评析写道:“此案让‘证据裁判’理念深入人心,是法治进步的沉重注脚。”

尾声 堰塘余波

如今,吕冲村的堰塘早已恢复平静,岸边的柳树抽出新芽,很难想象这里曾是一场冤案的起点。那具无名女尸的身份至今成谜,成为佘祥林案未了的遗憾。佘祥林的饭馆生意平淡但安稳,他很少主动提起过去,只是在看到关于司法改革的新闻时,会停下手中的活,静静看一会儿。

2023 年记者再访时,“祥林餐馆” 已扩成两层小楼,佘祥林的头发全白了,却能熟练地用微信收款。外孙拿着法治漫画书问:“外公,什么是冤案?” 他抱起孩子,指着墙上的新闻剪报:“就是本来无罪的人,被冤枉坐牢了。但现在有法律保护,不会了。”

他指着墙上的新闻报道说:“我这 11 年没白受,现在不会再有人像我一样,因为一具无名尸就被冤杀了。” 窗外,他的女儿佘梅带着孩子来看他,祖孙俩在院子里嬉笑打闹。阳光穿过树叶洒在地上,那些曾经的伤疤,在时光里慢慢淡去,却永远刻在了中国法治的记忆中。

当年协调会的参会者大多已退休,只有刘想中还在基层政法系统工作。他在一次讲座中提到:“佘祥林案是教训,现在政法委不再协调具体案件,这就是进步。” 而那具无名女尸,至今仍躺在京山县殡仪馆的冷藏柜里,编号 “940411”,成了法治进程中一道未愈的伤疤。

佘祥林的手机里存着两段录音,一段是 2005 年再审宣判的 “无罪”,一段是 2020 年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的新闻播报。他说:“我这辈子没干成大事,但能帮着改了法律,值了。” 夕阳穿过餐馆的玻璃窗,落在那张装裱的申诉材料上,铅笔字迹虽淡,“清白” 二字却愈发清晰。

警示:血迹铸成的警示碑

佘祥林案,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起,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永不磨灭的警示碑。它用鲜血和泪水告诉世人:

1.  “疑罪从无”是法治的基石。绝不能因破案压力或舆论呼声,就用“有罪推定”的思维去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

2.  口供绝非“证据之王”。必须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办案重心从“撬开嘴”转移到“寻找客观证据”上。

3.  司法独立至关重要。任何形式的“协调”和外界干预,都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4.  科学证据必须尊重。如果当初对那具无名女尸进行了哪怕最基础的DNA鉴定,这场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

佘祥林的悲剧,不仅是他个人的,也是整个社会的。它提醒我们,每一次司法不公,污染的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唯有铭记这些惨痛的教训,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筑牢制度的篱笆,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光辉下,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正义不应以“亡者归来”这种偶然的方式实现,它应当体现在每一个司法程序的细节之中。这,是佘祥林案留给后人最沉重的思考。

注:文章带有文学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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