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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央常委的信

常委及有关各同志:

      送上河北深县五公公社耿长锁的一封信[1],山东省委一九六一年三月关于大小队矛盾问题座谈会材料[2]一份,湖北省委九月二十五日的报告[3]一份,九月二十七日邯郸座谈纪录[4]一份,另有河北的一批材料[5],请你们一阅,并和你们的助手加以研究。然后我们集会讨论一次。这些材料表明: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6]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7]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即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要受影响。如果我们要使一九六二年的农业比较一九六一年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我们就应在今年十二月工作会议[8]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所谓大队“统一领导”要规定界限,河北同志规定了九条[9]。如不作这种规定,队的八权[10]有许多是空的,还是被大队抓去了。此问题,我在今年三月广州会议[11]上,曾印发山东一个暴露这个严重矛盾的材料。又印了广东一个什么公社包死任务的材料[12],并在这个材料上面批了几句话:可否在全国各地推行。结果没有被通过。待你们看了湖北、山东、广东、河北这些材料,并且我们一起讨论过了之后,我建议:把这些材料,并附中央一信[13]发下去,请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亲身下去,并派有力调查研究组下去,作两三星期调查工作,同县、社、大队、队、社员代表开几次座谈会,看究竟哪样办好。由大队实行“三包一奖”好,还是队为基础好?要调动群众对集体生产的积极性,要在明年一年及以后几年,大量增产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以及猪、马、牛、羊、鸡、鸭、鹅等类产品,我以为非走此路不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也不知是谁地谁人发明了这个“三包一奖”的糊涂办法,弄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据有些同志说,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所谓“三包一奖”。实在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注释】

[1]指河北省深县五公公社社长耿长锁1960年12月30日给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的一封信。信中说,五公公社1960年比1959年减产50%多,除了天灾外,还有人为的原因:一是违反因地制宜、不违农时的原则。二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征购任务不断增加,社员的口粮指标下降,使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农活质量普遍下降。对于怎样争取明年丰收过好日子,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按地头评产的征购政策改为按标准亩平均征购政策。多产不多征购,少产不少征购,人为的损失不减任务,特殊灾情个别照顾。生产队对小队可采用“四包一奖”的办法,各队之间一般不调剂,多产多得,少产少得。二、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相信群众,多作调查研究。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应切实加强培根固本的具体工作。四、应促进牲畜的交流,取消各地不让牲畜出境的限制。

[2]指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大小队矛盾问题的座谈意见》。这个材料说:几年来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社员生产不积极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平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差别较大,但收益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从而产生了平均主义。解决的办法,必须实行“四权”统一,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生产权和分配权的统一。根据“四权”统一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是直接的生产单位。核算单位的规模,不宜过大。

[3]指中共湖北省委1961年9月25日关于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给中南局并报中央和毛泽东的请示报告。报告中说,在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过程中,一部分社员和基层干部提出,如果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也就是穷队与富队的矛盾问题,很难解决。孝感地委和荆门县委作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做法是:取消“三包一奖”,生产队的收入,除完成国家征购和按比例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由生产队自行分配。试点经验证明,这样做,解决了以队为单位生产却以大队为单位分配的矛盾,能够从根本上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在目前情况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可能比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省委认为,主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是有道理的,请求允许进一步开展试点。

[4]指毛泽东1961年9月27日在邯郸召集的谈话会上所作的记录。记录中提到:“三包一奖制度是‘烦琐哲学’。你看,有37道工序,49个百分比,1128笔账,光定额就有400多个。”

[5]河北省的一批材料,共5件。第一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组1961年8月17日关于在保定地区调查分配大包干的情况给省委的报告。第二件是中共保定地委1961年9月8日关于分配大包干问题给河北省委的报告。第三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组1961年8月18日关于唐县峒龙公社张显口生产大队执行分配大包干情况的简要说明。第四件是中共张家口地委1961年8月25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试行收益分配大包干情况给河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刘子厚的报告。以上4件对实行分配大包干给予了肯定。第五件是河北省藁城县岗上公社良村生产大队制订的1961年“三包一奖”粮食包干合同。

[6]60条,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共60条。

[7]“三包一奖”,是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简称。

[8]这次中央工作会议,后来于1961年12月20日至1962年1月10日在北京召开。

[9]指邯郸谈话会记录中的“大队应管之事“(九条):一、征购;二、直属企业(有些手工业如铁匠、砖瓦窑),机井,米面加工厂,油坊,粉坊等;三、学校(小学);四、必要的基建,如水利;五、必要的救济;六、必要的补助;七、民兵,治安保卫;八、作物安排(计划管理);九、党的工作,政治思想工作。

[10]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9条规定的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的自主权,共8条: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

[11]指1961年3月15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

[12]指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广东省委第一书记陶铸1961年3月15日报送的关于南海县大沥公社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小队)包干上调任务的情况调查材料。调查材料说,沥西大队为了解决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实行了在“三包”、“四固定”的基础上,在全大队进行统一分配的原则上,定死各生产队对大队的包干上调任务,完成上调任务后,超产部分全部归生产队自行处理的办法。这个办法实行后,各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被进一步调动起来。毛泽东3月16日在材料上批示:“印发各同志。请各组讨论,这个办法是否可以在各地推广。”

[13]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于1961年10月7日发出。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对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还是以生产队(即原来的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党中央作出决定。次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相当于初级社的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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