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常见操作
繁体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某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
一
民事篇
01 诉前超额非法冻结被冤者的资产
法官用非法的不对等诉前财产保全,超额冻结这些资产。这是非常明显的特征之一!在某案子中,原审法官使用对方不超过20万价值的二手车冻结了当事人超过400万的固定资产!超过10倍甚至20倍的冻结。
02 超出管辖,远洋捕捞
《民事诉讼法》对于全国3000多个法院是有清晰的管辖规定。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但这个规则很容易被突破,比如加一个第三人做共同被告。假设你是广西户籍,纠纷地在新疆,但对方能够找到的法官是他湖南老家的。对方在老家找一个声称与案件相关的第三人作共同被告,那么你就被在湖南立案,落入湖南法官的魔爪之中!
03 制造缺席审判
在送达开庭传票时,故意不穷尽手段送达。我见过一个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对方上诉将受冤当事人的丈夫加入共同被上诉人,于是夫妻二人给法院留了两个号码,等二审开庭通知,结果法院只打一个电话说打不通,便进行缺席审判。在对方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胆大包天,将受冤当事人的丈夫也改判承担虚假诉讼的高额债务。
04 在证据定性和庭审笔录上弄虚作假
法官将对方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你。比如,对方拿着假欠条去告你,你反驳欠条上的签字不是你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于“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对方应该去证明“张欠条上的签字是你的”,而不是你去证明“这张欠条上的签字不是你的”的消极事实。民间借贷是法院非常常见的疑难案件,没有一个法官不懂这个法律规则。但我见过很多个这样倒置举证责任的无良法官!
法官帮助对方举证的事实做诱导式提问,只让你回答是或不是,最终你会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份笔录就成对方最有效的证据。
法官逼问你承认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在证据三性方面,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基本上就可在判决书上乱写了。
法官总结案件焦点问题时,故意忽略不调查你举证的关键性事实,且以法庭纪律要求你不允许打断庭审。
一件简单案子,法官为做足准备,开很多次庭审。比如我母亲的案子,原一审开三次,还有些人的案子调解五次,开五六次庭!这明显是有人打招呼了,法官左右为难。
05 编造乱七八糟的判决书
在双方有很多矛盾的真实证据、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去强行判决。判决书错漏百出,重复罗嗦,前后矛盾,胡说八道,不知所云。法官要对得起身上的法袍,律师要达到执业的水平!这是罗翔老师打官司时为什么能把对方律师送进去的原因。
06 枉法裁判的法官勾连执行人员
二审维持后,他们火速开始执行,搜刮民脂民膏,并且当场分掉!我认识的那群老头说对方就是这样直接地告知,钱不是他一个人拿走了,一半分给执行局的人了。
07 执行人员直接收执行款项到私人账户
第一次听说这事时,我脑子里有东西塌了!公平正义是一个梦!这难道不是受贿款吗?请这位执行人员在被告席上证明这个问题。
08 超额执行
执行冻结拍卖时,资产评估出超低价,远低于市场指导价。执行人员把好处留给买家,买家给他分差价。
09 执行人员明知冤案还强势执行
执行人员说“审判的事不归我管,你说冤枉,我管不了,我只管执行!”真是可笑!这句话的违法程度简直逆天了。法院里任何一道程序、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有法定义务,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防止冤假错案!有一个文盲老头告诉我,当他去申请执行时,年轻的执行官说,“你这案子判错了,去走申诉,会成功的。”最后他用了7年成功!他很幸运遇到好的执行官!
以上只是常见操作,还没讲完诉讼程序,就有不计其数的坑。所以,不懂法的人拿不起法律的武器。我们必须学习法律,防止坏人钻法律漏洞,才能扳回一局!
二
刑事篇
1.非法管辖——远洋捕捞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管辖和被告人居住的管辖。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具体案件中,有骚操作很多!
远洋捕捞的公安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协助传唤被告人。但错案中,远洋捕捞的帽子是不会打招呼的,干绑架犯的行当,直接绑人塞进车里,拉回千里之外的营地。
2.非法取证——刑讯逼供
帽子说,刑法300多条,总有一条适合你!当他拿着《刑法》词典传唤公民时,会产生很大的错觉,以为公权力就是他的私权利。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严重违法的,所以办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是很常见的!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再三强调,针对侦查人员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威胁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以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该依法排除!
3.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搜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搜查,出示搜查证,家属或邻居等见证人,制作搜查笔录,搜查女性必须由女工作人员等等,非法扣押也是类似程序,缺一不可。
为什么程序法要求这么严格?因为少其中一个细节,证据就可以作假!
4.伪造篡改证据
伪造或篡改证据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篡改庭审笔录、毁灭关键证据等方式,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进而作出错误裁判。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早些年公安破案有指标要求,急于破案,办案人员缺乏程序法律常识,省略程序直接定罪,数不胜数,造成很多冤案!
5.虚假鉴定
鉴定人不出庭,不接受质证的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单位为了定罪而虚假鉴定的情况很多,在刑事、民事中的枉法裁判中都很常见。属于没证据去硬造一个假证据。比如收入鉴定,会计鉴定,精神病鉴定,强制医疗等等。
6.弱势斗不过强势
面对实力悬殊的两方当事人,司法人员因个人私情、私利,如受贿、人情关系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挨打的弱势方常常忍气吞声。
7.为难律师
公检法为难律师,是很常见的事情。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常常被打压。这两年出好几个新闻,都是律师莫名其妙地被法警打。
公检法向司法局投诉律师,他的职业生涯就结束了。
8.故意违反庭审程序
比如剥夺当事人辩护权、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非法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
9.对无罪者判有罪
司法人员明知被告人无罪,却通过伪造、隐匿证据或曲解法律,故意作出有罪判决,如将无犯罪事实的人定罪处罚。
10.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办案人员告诉犯罪嫌疑人,既然你无法洗脱罪名,不如认罪认罚,法院可以从轻发落。但这样的原则会导致无罪之人,因不认罪认罚而被重判!很多人入狱10年,都不肯认罪认罚!
监狱里不一定都是坏人,且因基数大,含冤入狱的人不在少数。
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的研究显示,美国已执行死刑的犯人中,约4.1%被证明是无辜的,即每处决25人,可能错杀1人。
整体刑事冤案比例美国学界普遍认为,刑事冤案比例在1%至5%之间,每年可能涉及数千至数万起冤案。这一比例涵盖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谋杀、强奸等重罪。
法律的现实是如此残酷,要尽力保障申诉群体的申诉权力!严格监督公权力的合法使用!
三,检察院篇
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
检察院有两个职能,一是打击普通公民的刑事犯罪,二是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有可能介入公安办案,公安也可能会申请检察院介入。
《刑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的14种职务犯罪,在现实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是重灾区!因为被告人很难提供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所以当他证明不了时就会产生一个冤案。
2、权力超大的检察长滥用公权力
官大一级压死人,这在检察院是真的。
检察院的权力设置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听上级的话,下级办案需请示上级。所以,检察官的权力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系完全不同的,上级法院是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某个案子应怎么判决。再加上检察院的两个职能,决定检察长的权力非常集中!检察长在办案中有强大的话语权。
权力过度集中,会让人产生幻觉,一旦迷失其中,就会制造冤假错案。
3、为政绩,强行将错案办成铁案
在《以法之名》电视剧里,万海不是黑社会,但代理检察长需要万海案是铁案,办好万海案他才能升为正式的检察长。政法委书记同样需要这样的政绩,巩固自己的政治势力。
这部电视剧的结局是虚假的,现实中不存在检察官反腐反到自己老婆、老丈人身上的情节!
此外,近年检察院为体现自己在督察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是作为的,牺牲了一线民警,因为他们在错误文件上签了字。但这些前民警、狱警,认为自己只不过是依领导安排或法院裁定书来签字办事,应由领导或法官来承担职务犯罪的结果,而不是他这个小啰喽。
4、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圈有很多大佬发声,不能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回归刑事诉讼的本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某检察院今年对外发布工作汇报,称认罪认罚使用率100%,以此为傲。这说明检察院内部系统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
这个世界上最不稳定的因素就是“人”,人办案不可能没有冤假错案?这个100%中会有多少人是迫于压力认罪认罚呢?
5、法律援助成为第二公诉人
现实中,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状子不会超过400字。这真的惊呆了,老铁!而大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被告人不懂法律的。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看起来填补了“控辩审”三方的空缺,却流于形式,被戏称为第二公诉人。
6、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受阻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重要的辩护角色,理论上与控方(公诉人检察院)是平等的地位。可现实中,律师去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犯罪证据,本不需要什么手续,却被层层为难。律师会见被告人也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现实中却不是这样。
刑辩律师都是一张苦脸,一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酸楚,为什么?因为司法机关不尊重他依法行权!
7、指定居所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
在立法者的设计中,“指定居所”本是一个比较轻的强制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指定居所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成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高发地!比拘留、逮捕还恐怖。犯罪嫌疑人死在指定居所的事件频发,很多法圈大佬已发声取消指定居所措施。
8、刑事翻案概率几乎为0
这些年全国的刑事翻案寥寥无几。监狱里的人不都是坏人,人口基数庞大,即使是2%的错判率,冤假错案也是非常多的。
但刑事翻案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一旦翻案,曾经参与办案的十几个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涉嫌职务犯罪!
9、民事抗诉程序形同虚设
虽然在理论上法院的民事案件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但当有人向检察院提交超厚的一审、二审卷宗申请抗诉时,检察院认为这是法院在踢皮球!民事这点纠纷,法院应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解决纠纷!既然法院的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当事人应直接去法院走程序。
此外,检察院不应频繁伸手到法院!所以检察院每年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仅有几个,凤毛麟角!
在此,提一个有价值的建议。如果你想提起抗诉,除了主办检察官,你还应让检察长们充分了解案情!上下级都被你打动了,成功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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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飒姐本不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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