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时,该如何应对?

“纪委找我谈话了!”“纪委对我立案了”,大概所有公职或者监察对象,都不想听到类似的话,如果你被谈话或者立案了,该怎么办,实际上被谈话和被立案区别很大。这个我们今天聊,我们就聊被找了怎么办?这样还好懂一些?上干货。

一、淡定别慌

找你谈话,人的瞬间反应就是回想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情,或者,我犯的事情,不会东窗事发了吧,恐慌占领大脑高地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必须尽快克服。如果你的事情真的很大,那就不是找你谈话了,直接抓了就行了。进去了慢慢谈,之所以找你谈话,至少证明一点,你的事情,还没有到达抓的地步,或者换个说法,他们掌握的程度,还达不到抓的地步。好好体会体会。

错误示范:张三听说自己之前在单位报的帐,目前纪委正在调取或者审核,他第一反应就是可能要东窗事发了,因为他真的报过假账,接下来,就开始他自己的操作,到处打电话找人“摸底”,企图找关系,让神秘力量“摆平”,或者召集心腹,来一场“统一口径”。动静太大,本来人家可能是有一点点线索,或者常规的监督检查,结果,这些行为反而让他引起了更大的关注度,一时间成为明星。你要这么做,那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全面梳理了一遍,再把参加统一口径的人,过一遍筛子,最后张三被抓了。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我只能说错误示范,正确示范,文章里不能说,说了必被系统删除文章。

当你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时,该如何应对?

二、实事求是与配合

影响案件进程及方向的因素,只有三点,一、证据。二、态度。三、行为。证据是你不能左右的,态度和行为是你可以左右的,高育良名言,热情礼貌一问三不知。有一定的道理。

如实说明情况确实很重要。我用词是确实。当然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要我推测,我感觉,我猜的,我好像这种情况发生。

举例:李四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公职人员,领导被抓之后,他去谈话,其实他知道的情况有限,但是这个人热情好客,恨不得领导死,时不时就是我感觉,我推测,最后因为他,纪委的调查做了大量的无用功。对领导来说是无用功,结果反而查到李四平时一些不好的行为,最后李四被处理了。

合法权利要懂得行使。配合调查不等于放弃权利。根据相关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拥有一些合法权利,例如:有权知悉被调查的事由;有权进行必要的辩解;有权核对谈话笔录,如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律师帮助等。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合理行使权利,有助于保障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三、把握机会

主动交代这个事情,我不评论。我想说主动投案这个事情,在所有从轻情节里,主动投案是最有用的,所谓退赃退赔,检举举报说实话也有一定作用,但主动投案的幅度,效果,意义,不是前面几个能够比拟的,但主动投案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概率也是最小的,若非没有办法,人都有侥幸和畏罪心理,是不会主动投案的,但是,如果你有清晰的认知或者高人指点,其实很多事情是可以做到的,但很多人没有清晰的认知没办法。举个例子:张三受贿了一两百万,然后人家到单位开始查工程了,然后他心里想,查的肯定不是他的事情,过了几天,人家找他谈话了,明摆着的事情,但是人家没挑明,就是问了一些工作程序的事情,这个时候他还在侥幸,结果第二天就被抓了,如果是我,谈话结束,我就去找市委书记去了,过分点,往办公室门口一跪,不过分,进去就开始一把鼻涕一把泪。完事。

当你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时,该如何应对?

总结:

稳住心态,审时度势。实际上,很多话不能说,好好体会。

我的劝导:麻雀没有变成凤凰,何尝不是一种解脱。全在你的心,该你得到的,终会得到,不该你得到的,最终也不会得到,或者暂时得到。有些时候,该放弃的就应该放弃,这其实也是一种睿智,不是所有时候都狭路相逢勇者胜。高育良望向沙瑞金办公室的时候,他其实也想过主动,但还是放弃了,他认为自己还有翻盘的可能性,他注定不能解脱。

当官的就是这样被抓的,职务犯罪如何取证闭合证据链

今天聊聊职务犯罪中,证据审核的标准及如何将证据闭合。最近十分的累,不过还是要发文,也希望各位认真的看,有所得,艺多不压身,希望大家永远用不上。若真的有用的上的时候,希望能起到一些微末作用,那就很好了。回归正题。职务犯罪证据审核标准及如何闭合证据链。因事实不同,证据链闭合种类不同,若讲假大空的理论,好像意义也不大,我们要举例实战,大家更能理解一些,就以受贿为例。

一、证据的三要素

首先,我们所看到的移送案件,就是将人准备送进监狱的那种留置案件,其实就是涉嫌职务犯罪了,职务犯罪的证据审核标准是有规定的,要达到刑事诉讼的标准。规定是这样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应该比这个还要高。究竟多高,就不讲了,篇幅有限。三要素,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就是字面意思,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举个例子,我们常说的受贿。如果张三拜托李四办事,给李四转账了5万元,到时候这件事情定性,就必须找到这个5万元的转账记录,有人会说,卡注销了怎么办?不影响,只要这张卡是你名下的就行,就怕那种,你转完钱,不知道拿的谁的卡转的,然后把周边亲属过了一遍,都不是,这种就很麻烦,大海捞针了,我之前遇见过的就是这种,双方都承认,送的人也说是转账的,就是找不到转账记录,就这一个记录,耗费了2个月时间,我们把他名下所有银行,大海捞针过了一遍,那会没有一证多查。最后才发现这个家伙名下有张卡,不是用身份证办的,是以前用军官证办的,让人气炸,为啥会发现,是因为那几天留置看护换防的时候,有个看护来请假说要去补银行卡,然后聊了几句,叮嘱他带身份证,早去早回,这家伙说,不用身份证也可以,我说异地补卡,你不用身份证怎么坐车,自己开车啊,他说,办卡不需要身份证,坐车肯定需要,我也是那会才知道N年前,军官证可以办银行卡,不知道现在行不行了。

二、关于请托事项和谋取利益

(一)这几个字,大家经常听到,还是要拿出来单独聊一下。这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人情往来”相区分的考量。近几年已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放得很宽,无论实际谋利还是承诺谋利,无论是否谋取到利益,也无论有无事前接受请托,均能够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基于正常的亲情、友情而接受无偿赠与、小额人情往来外,其他无偿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均难以排除权钱交易的可能。因此,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犯罪的法定要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二)审查收受财物是受贿犯罪的重中之重,很多犯罪都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单线联系、像地下交易一样,客观性物证、书证相对较少,所以笔录,也就是言辞证据尤为关键,双方必须在原则性问题上统一,如果对细节回忆,只要不是存在硬伤的细节那就无所谓了。一个说在办公室送的,一个说在家里送的,那就不行,一个说家里送的,一个说不知道是不是家里,但房子地址在XXX路那边,这样也可以。如果一人说收 30 万元一人所送 35 万元,数额上则可以确定为 30 万元,但最终确定还是要经过证据审查。

证据审查多种多样,包括举报线索时,附带的证据;包括调取证据时的范围;包括在主动投案时带来的证据等等。总之,最终移送时,必须要闭合,前期可以作为参考。若收钱的人承认收了,送钱的人,人间蒸发了,那这笔事实就无法认定,但是,受贿人又愿意退赔,那就只能做登记上交。登记上交的钱款,不放到法庭,也就是说判决书上肯定没这一笔钱。实践中,登记上交,可以博配合从轻情形,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毕竟,所有人都惜财。这里面其实还有道道,但是一般人用不上,毕竟大多数人还是太穷了。就这些,希望大家有所得。

我发现一件事情,职务犯罪道路,毕竟还是小众,受众人群不广,能看文章或者关注我的,基本上还是对此道有所涉猎的,既然涉猎,那就好好的认真看一下。有很多话我没法说,我只能尽可能的说......望理解。

来源:张先生的三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