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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冤假错案之八:胥敬祥冤案全景纪实(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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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背心引来冤狱十三年 —— 胥敬祥冤案全景纪实

2005 年 3 月 15 日,中原大地的春寒尚未褪尽。河南省周口监狱的铁门缓缓开启,胥敬祥迈出了那个囚禁他 13 年的牢笼。阳光刺得他睁不开眼,粗糙的手掌摩挲着自由的空气,这个刚满 44 岁的男人,两鬓已染满白霜。距离他原本的刑满释放日,仅剩 15 天。

支撑这场漫长冤狱的,是一件绿色毛背心;打破这场荒诞悲剧的,是两位司法者的坚守。这起横跨十余年的冤案,不仅刻蚀了一个农民的人生轨迹,更在法治进程中留下了一道深刻的警示印记。

一、骤雨:一件毛背心引发的抓捕

1991 年的鹿邑县杨湖口乡,正被连环抢劫案的阴霾笼罩。春节过后,十几个村庄接连发生蒙面入室抢劫案,村民家中财物被洗劫,人心惶惶。当地警方投入大量警力侦查,却始终未能锁定真凶,破案压力与日俱增。

彼时的胥敬祥,还是乡邻眼中的 "能人"。小学毕业后下煤窑背煤,19 岁带着千元积蓄返乡创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成了村里少有的万元户,24 岁盖起全村最好的青砖瓦房。1991 年秋天,胥敬祥和他的好友胥祖国一起在集市上溜达,眼见天气渐凉,胥敬祥在集市上买了几件旧衣服御寒,其中有一件绿色毛背心。而胥敬祥怎么也不会想到,正是这件自己随手买的衣服,日后竟会成为给自己定罪的关键证据。

1992 年 2 月,胥敬祥与同村村民卫国良喝酒时,脱掉外衣露出了那件毛背心。卫国良一眼认出,这衣服是自己妻妹编织的,而他的妻妹正是连环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

卫国良不动声色,和其他伙伴一起,直夸背心好看,回到家后,他就报警了。

4 月 1 日,胥敬祥被刑事拘留。面对讯问,他反复辩解:"毛背心是地摊上买的,1991 年初案发时我在山东长岛县打工,根本不在河南。" 但这样的辩解在破案压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胥敬祥后来回忆,审讯期间他遭受了刑讯逼供:他被抓的第二天晚上,自己就被公安局的人五花大绑,先用棍子把脚打烂,后来用脚踩压在他的脚踝上,疼的昏死了过去,就这样折磨了三天三夜。

最终被迫承认 "犯罪事实"。他的供词充满矛盾:一会儿说同伙是 "青龙"" 绿龙 " 等虚构人物,一会儿又指认同村人梁小龙参与作案,而这些说法始终无法得到印证。

4 月 13 日,胥敬祥被批准逮捕,警方高调宣布连环抢劫案 "告破"。这个结果看似平息了民怨,却为日后的冤案埋下了所有隐患。

二、暗礁:预审桌上的致命疑点

案件移交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后,二级警督李传贵成为了第一个发现异常的人。这位经验丰富的老刑警在审阅案卷时,很快察觉到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被害人描述的作案时间与胥敬祥的打工证明冲突;供词中提及的作案工具始终未能找到;多名 "被害人" 的陈述与胥敬祥的供述在细节上严重不符。

最关键的是,所谓的 "赃物" 毛背心,既无购买凭证,也无被害人的明确指认,仅靠卫国良的主观判断便成为核心证据。李传贵当即向上级反映,认为 "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他的坚持没有换来案件的审慎处理,反而招来了非议。1993 年 7 月,李传贵被举报 "故意抽调材料、藏匿证据",随后以涉嫌徇私舞弊罪被提起公诉。尽管鹿邑县法院一审宣判其无罪,检察院仍坚持抗诉,直到 1995 年 8 月,周口中院才终审维持原判。这场风波让李传贵身心俱疲,也让胥敬祥案的纠错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在李传贵被迫离开后,案件进入了 "程序性推进"。鹿邑县检察院、周口检察分院曾 7 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却始终未能补齐证据链。即便如此,4 年多后,鹿邑县检察院仍对胥敬祥提起了公诉。1997 年 3 月 7 日,鹿邑县法院一审认定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6 年。胥敬祥没有上诉,或许在那时的他看来,反抗已是徒劳。

三、微光:七年抗诉的司法坚守

胥敬祥入狱第六年,案件迎来了转机。1997 年 11 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在审查李传贵案的再审材料时,意外发现了关联的胥敬祥案卷宗。翻阅材料时,一个细节让他心头一紧:胥敬祥供述的 8 起抢劫、2 起盗窃案,要么时间对不上,要么赃物去向不明,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能与供述相互印证。

"没有像样的、立得住脚的证据,没有可以认定的犯罪事实。" 蒋汉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他立刻展开调查,首先找到了胥敬祥在山东打工的证据 ——1991 年初,胥敬祥在长岛县某渔船务工,有船长和多名工友的书面证明,这直接推翻了其作案的可能性。

蒋汉生意识到一个翻案的关键就是当天陪胥敬祥一起买衣服的同村村民胥祖国,但当时办案机关并没有对他进行取证,于是,蒋汉生只能自己几经打听和奔波找到了还在山西打工的胥祖国,成功进行了取证,证明了那件绿色毛背心是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买的。

调查过程中,阻力接踵而至。有人说情施压,有人打电话威胁,甚至传言 "蒋汉生收了胥敬祥家属几万元"。面对这些流言,蒋汉生哭笑不得:"胥敬祥的妻子拉扯三个孩子艰难度日,靠编草辫子每月挣五六元钱,家里的饭碗都带补丁,哪来的几万元给我?"

为了收集完整证据,蒋汉生跑遍了鹿邑县的十几个村庄,重新询问当年的被害人与证人,逐一核实细节。他发现,部分被害人在多年后已记不清作案细节,甚至有人承认当年因害怕而夸大了损失。更关键的是,当年所谓的 "同案犯" 梁小龙,自始至终未被立案侦查,这与胥敬祥的供述形成了明显矛盾。

1997 年底,河南省检察院采纳蒋汉生的抗诉建议,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 2001 年到 2005 年,该案历经省、市、县三级法院 5 次审理,每一次庭审都成为证据与谬误的激烈交锋。蒋汉生始终坚持出庭,用扎实的证据链驳斥原判的不合理之处。

四、迟来:破碎的团圆与有限的赔偿

2005 年 1 月 10 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终于下达终审裁定书,以 "事实不清" 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3 月 15 日,在狱中服刑 13 年的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时,他接过家人递来的新衣服,却发现自己早已不习惯穿没有编号的衣裳。

自由固然到来,但 13 年的光阴早已摧毁了他的生活。入狱前,他是家的顶梁柱;出狱后,父母已含恨离世,妻子不堪重负早已改嫁,三个年幼的孩子在贫困中长大,与他形同陌路。曾经的青砖瓦房早已破败,家中值钱的物件早已变卖殆尽。"我对得起天地良心,却对不起我的家人。" 胥敬祥的这句话,道尽了无尽的悲凉。

2005 年 6 月 21 日,胥敬祥向周口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治疗费共计 56 万余元。由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他不得不向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2009 年 11 月 23 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按照 2008 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 111.99 元标准,赔偿胥敬祥 4732 天羁押的赔偿金共计 529936.68 元,由周口中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共同承担。对于精神抚慰金和治疗费的请求,法院以 "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 和 "无有效证据证明" 为由予以驳回。

2009 年 12 月,胥敬祥陆续领到了三笔赔偿款。拿着这 53 万元,他站在父母的坟前长跪不起。这笔钱能盖起新的房子,却买不回逝去的亲情;能解决温饱,却抹不去 13 年的心理创伤。

五、镜鉴:冤案背后的法治沉思

胥敬祥案并非孤例,但它以极具戏剧性的方式,暴露了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的诸多漏洞。一件毛背心何以成为定罪依据?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何以被采信?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何以最终起诉?这些问题,至今仍值得深思。

案件中两位司法者的坚守尤为可贵。李传贵顶着压力拒绝移送存疑案件,蒋汉生耗时 7 年搜集证据抗诉,他们用行动诠释了 "司法者是正义最后防线" 的深刻内涵。正如蒋汉生所说:"每一起冤案的纠正,都是法治进步的一步。" 而这一步,往往需要有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胥敬祥案后,河南省司法系统开展了专项反思与改革,强化了证据审查标准,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也显著加大。该案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冤案样本,推动了 2010 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如今,胥敬祥已回到家乡重新生活。他用赔偿款盖了新房,尝试着与孩子们重建感情,闲暇时会坐在门口晒太阳,看着村里的年轻人外出创业 —— 那曾是他未被打断的人生轨迹。每当有人问起那件绿色毛背心,他总会沉默良久,然后说:"希望再也没人因为一件衣服、几句逼供就丢了一辈子。"

这句话,或许就是对这场 13 年冤案最沉重的警示。司法的正义,不仅在于最终的昭雪,更在于过程的审慎;法治的进步,不仅在于制度的完善,更在于每一位司法者心中的敬畏。毕竟,对个人而言,13 年的光阴无法重来;对社会而言,每一次司法失误都可能动摇正义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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